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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>> 稅務籌劃案例 >>默認分類 >> 2.3 直接銷售還是委托代銷
详细内容

2.3 直接銷售還是委托代銷

2.3 直接銷售還是委托代銷

案例背景

甲公司向乙公司定向銷售A產(chǎn)品。年初,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貨1000件,約定的銷售價格為2000元/件,該商品的采購成本為1200元/件。雙方約定,乙公司對外完成銷售后,將價款付給甲公司。預計前兩個季度均可銷售2000 件,第三和第四季度的銷量均為3000件。由于甲公司成立時間不長,因此現(xiàn)金流并不十分充裕。

問題:如何緩解現(xiàn)金流緊張的現(xiàn)狀?

案例分析

在直接銷售的情況下,甲公司發(fā)貨即產(chǎn)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。如果采取委托代銷的方式,就可以推遲納稅義務發(fā)生的時間。

籌劃方案

稅務籌劃前

年初應納增值稅=10000×2000×13%-10000×1200×13%=104 (萬元)

稅務籌劃后

第一季度應納增值稅=2000×(2000-1200)×13%=20.8(萬元)

第二季度應納增值稅=2000×(2000-1200)×13%=20.8(萬元)

第三季度應納增值稅=3000×(2000-1200)×13%=31.2(萬元)

第四季度應納增值稅=3000×(2000-1200)×13%=31.2(萬元)

增值稅合計=20.8+20.8+31.2+31.2=104(萬元)

雖然整體上增值稅稅額并沒有減少,但推遲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(fā)生時間,緩解了現(xiàn)金流的壓力。

法律依據(jù)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三十八條。

案例總結(jié)

采取直接銷售方式在銷售后直接繳稅,但采取委托代銷方式可以實現(xiàn)分期遞延納稅,減少了資金的占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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